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税款担保期限不超过6个月,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可以予以延期,延期时间自税款担保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特殊情况仍需要延期的,应当经海关总署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