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200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产品;
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领土或者领海开采、提取的矿产品;
其他符合相应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完全获得标准的货物。
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产品;
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领土或者领海开采、提取的矿产品;
其他符合相应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完全获得标准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