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以下简称成员国或者地区)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原产地为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优惠贸易协定对应的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以下简称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的;
非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但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
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的;
非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但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