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采信的实施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采信的实施 第十二条 采信机构可以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委托,对采信商品实施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根据需要,经委托人书面同意,采信机构可以将部分检验项目分包给其他采信机构。承担分包项目的采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