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2009年) 第二章 违法货物、物品的确定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2009年) 第一节 第二章 违法货物、物品的确定 第一节 违法货物的确定 第五条 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申报时不能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的,违法货物为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实际进出口货物。 第六条 货物进出口时应当申报的项目没有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违法货物为实际进出口货物。其中仅数量申报不实的,违法货物为实际进出口货物数量超出许可证件… 第七条 货物进出口时应当申报的项目没有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货物为实际进出口货物。其中仅数量申报不实的,违法货物为实际进出口货物数量与申报数量差额部… 第八条 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时应当申报的项目没有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违法货物按以下方式确定: 第九条 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违法货物为被开拆、提取、交付、… 第十条 未经海关许可,在海关监管区以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违法货物为在海关监管区以外存放的海关监管货物。 第十一条 海关监管货物在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中灭失、数量短少,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违法货物为灭失、数量短少货物。 第十二条 经营保税货物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没有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等手续的,违法货物为没有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等海关手续的保税货物。 第十三条 经营保税货物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没有依照规定办理核销手续,或者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违法货物为已实际进口… 第十四条 没有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耗的,违法货物为申报单耗与实际单耗的差额与制成品数量的乘积所对应的货物,其计算公式为: 第十五条 未按照规定期限将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运输出境,擅自留在境内的,违法货物为擅自留在境内的过境、转运、通运货物。 第十六条 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擅自留在境内或者境外的,违法货物为擅自留在境内或者境外的暂时进出口货物。 第十七条 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的,违法货物为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实施监管的进出口货物。 第二章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