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200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海关计核违法货物、物品价值或者计核案件漏缴税款的,应当通过行政处罚告知书,将违法货物、物品价值或者漏缴税款数额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