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海关出具的计核结论,经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可以作为办案的依据和定罪量刑的证据。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