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海关出具的计核结论,经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可以作为办案的依据和定罪量刑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