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200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负责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工作的法定主管机关,其授权计核税款的部门(以下简称“计核部门”)是负责计核工作的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