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办法(202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擅自销售减免税货物涉嫌走私的,应当以该减免税货物原进口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原进口时的计税价格,并按照该货物擅自销售时已进口时间与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旧。原进口时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擅自销售涉嫌走私减免税货物的,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涉嫌走私的减免税货物原进口时的计税价格×〔1-擅自销售时已进口时间(月)/(监管年限×12)〕

上述计算公式中已进口时间自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但超过15日的,按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