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2003年) 第四章 赔偿程序 第一节 行政赔偿程序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2003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赔偿程序 第一节 行政赔偿程序 第三十七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履行行政赔偿决定、行政赔偿协议、行政复议决定以及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或调解书。 赔偿义务机关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上一级海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