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合议人员与赔偿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有前款所述情形的,合议人员应当申请回避,赔偿请求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合议人员回避。
赔偿义务机关合议人员的回避由赔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决定,赔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人决定。
有前款所述情形的,合议人员应当申请回避,赔偿请求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合议人员回避。
赔偿义务机关合议人员的回避由赔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决定,赔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