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除当场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应当自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