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章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节 第三章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第四节 听证与陈述申辩 第二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实施海关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海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大海关行政许可事项,海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且举行听证。 第二十九条 海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