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在海关作出行政裁定前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明撤回其申请。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