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受理: 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的; 申请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无关的; 就相同海关事务,海关已经作出有效行政裁定或者其他明确规定的; 经海关认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