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六节 行政复议和解和调解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八十四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六节 行政复议和解和调解 第八十四条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达成和解的结果,并且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八十三条 目录 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