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五节 行政复议决定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八十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五节 行政复议决定 第八十条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七十九条 目录 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