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五节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七十八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五节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十八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后,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行政复议决定书》有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但是不影响行政复议决定的实质内容的,应当制发《行政复议决定补正通知书》,并且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