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五节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七十一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五节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十一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适用依据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条 目录 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