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行政复议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对行政复议工作提出建议;

参加培训;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依法保障行政复议参加人的合法权益;

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

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