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一节 行政复议答复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一节 行政复议答复 第四十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工作由被申请人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 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具体负责提出书面答复,并且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