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一节 行政复议答复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一节 行政复议答复 第四十四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答复书》副本发送申请人。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