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三章 海关行政复议申请 第二节 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海关行政复议申请 第二节 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八条 2个以上海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为共同被申请人,向其共同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