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海关总署提出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