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人员有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 第七章 目录 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