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六章 海关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九十八条 第六章 海关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第九十八条 上级海关应当加强对下级海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通过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对下级海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并且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海关发现本海关或者下级海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九十七条 目录 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