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六章 海关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九十七条 第六章 海关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第九十七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第六章 目录 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