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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海关行政复议范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条 海关工作人员不服海关作出的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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