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年) 第三章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 第二十六条 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年) (二) 第三章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 第二十六条 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 (二) 损坏或者丢失海关监管货物,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