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年)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 第四十九条 海关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撤销海关注册登记、禁止从事报关活动、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关应当组织听证。 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06) 第五章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