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海关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