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 第五十六条 海关作出没收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没收的,海关应当追缴上述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