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 第三章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 第二十四条 伪造、变造、买卖海关单证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