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封志的;

遗失海关制发的监管单证、手册等凭证,妨碍海关监管的;

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物品实施监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