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是海关行业标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海关行业标准,承担下列职责:

制定并组织实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相关管理制度;

组织制定海关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海关行业标准体系;

组织审查海关行业标准;

审批、发布海关行业标准并报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组织海关行业标准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协调处理标准化工作的有关问题;

组织海关行业标准的复审;

组织海关标准化工作的培训、宣传和对外交流。

海关总署科技部门负责海关行业标准中海关信息技术标准的制定、审查、实施、培训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