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应当在海关行业标准发布后30日内,将已发布的海关行业标准及编制或者修订说明连同发布文件送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