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四章 海关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发布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海关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发布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经审核批准的海关行业标准应当由海关总署法制部门统一编号,并以海关总署公告的形式对外发布。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