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三章 海关行业标准的立项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海关行业标准的立项 第十三条 海关行业标准年度计划应当严格执行。 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在年中补充立项的,经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审查合格并报分管署领导批准,可以补充列入标准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