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区内企业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区内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结束的次月15日前办理该季度货物集中申报手续,但不得晚于账册核销截止日期,且不得跨年度办理。

集中申报适用海关接受集中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