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条 以出口报关方式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其中,区内企业从区外采购的机器、设备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管理,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免于提交许可证件;监管年限未满企业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前款规定货物的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