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200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进口货物,应当分别统计其原产国(地区)、启运国(地区)和境内目的地。

出口货物,应当分别统计其最终目的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和境内货源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