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2005年)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200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及编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归类统计。 进出口货物的数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计量单位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公布。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