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202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海关根据统计工作需要,可以向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及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等统计调查对象开展统计调查。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配合海关统计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资料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