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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202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统计调查与统计监督

第六条 海关根据统计工作需要,可以向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及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等统计调查对象开展统计调查。 第七条 海关利用行政记录全面采集统计原始资料。行政记录不能满足统计调查需要的,海关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和补充调查等方法采集统计原始资料。 第八条 对统计调查中获得的统计原始资料,海关可以进行整理、筛选和审核。 第九条 海关对统计原始资料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向统计调查对象提出查询,收集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检查、核对。 第十条 海关运用统计数据,对业务运行情况和海关执法活动进行监测、评估,为海关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一条 海关可以运用统计数据开展以下工作: 第十二条 海关统计监督结果可以作为评估海关业务运行绩效、实施风险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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