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海关总署应当定期、无偿地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直属海关应当定期、无偿地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海关综合统计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各地区进出口总值表;

进出口商品贸易方式总值表;

国别(地区)进出口总值表;

主要商品进出口量值表;

进出口贸易方式企业性质总值表;

运输方式进出口总值表;

反映进出口总体进度的分析报告、进出口监测预警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