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按照出口货物已知的消费、使用或者进一步加工制造的国家(地区)进行统计。
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出口直接运输货物,以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
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出口货物,以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
出口货物不能确定最终目的国(地区)的,按照出口时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地区)进行统计。
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出口直接运输货物,以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
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出口货物,以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
出口货物不能确定最终目的国(地区)的,按照出口时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地区)进行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