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海关监管需要,海关可以调整进出口货物以及进出境物品的统计项目;对进出口货物以及进出境物品的部分统计项目进行长期或者阶段性统计。 调整统计项目的,由海关总署发布公告。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