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下列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

过境货物、转运货物和通运货物;

暂时进出口货物;

用于国际收支手段的流通中的货币以及货币用黄金;

租赁期在1年以下的租赁货物;

由于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而由该进出口货物的承运人、发货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同类货物;

退运货物;

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货物;

中国籍船舶在公海捕获的水产品;

中国籍船舶或者飞机在境内添装的燃料、物料、食品;中国籍或者外国籍的运输工具在境外添装的燃料、物料、食品以及放弃的废旧物料等;

无商业价值的货样或者广告品;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保税监管场所之间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转移的货物;

其他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