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企业申请成为经核准出口商的,应当向其住所地直属海关(以下统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企业中英文名称、中英文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海关信用等级、企业类型、联系人信息等基本信息;
企业主要出口货物的中英文名称、规格型号、HS编码、适用的优惠贸易协定及具体原产地标准、货物所使用的全部材料及零部件组成情况等信息;
掌握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的承诺声明;
建立完备的货物原产资格文件管理制度的承诺声明;
拟加盖在原产地声明上的印章印模。
申请材料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在申请时以书面方式向主管海关提出保密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