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办法(2011年)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办法(201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管道经营单位应当在计量站运营前将与海关监管相关的管道计量参数报送海关备案。 经计量站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审核同意后,管道计量参数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应当备案的管道计量参数项目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